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想和推理的艺术,逻辑能力的高低与误解产生的概率成反比。错误逻辑推理通常以直接作用于人的情感的方式来战胜正确的逻辑推理。
——笔者摘抄
“滥用类比”的逻辑错误就是对类比论证的不当使用,这种逻辑谬误也称为“不当类比”。“不当类比”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逻辑谬误之一。
类比论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论证方法,它打破了线性逻辑思维的限制,从平行的维度来探索两个表面上不相关的事物,从中发现其共同的特性。
善用类比论证,通常非常具有说服力。
要保证类比论证的有效性,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
类比论证中的“类比”,是“同类相比”。
“同类”的含义是两个事物必须具有相同的属性。
类比论证常规的推理过程:已知具有某种明确属性的事物具有某种特点,那么其他具有该明确属性的事物也应当具有这种特点。
论证完成后,其结论必须得到实验或实践的证实!
评价一个类比论证的结论是否正确的时候,实验或者检验是必要的;如果结论无法进行严密的实验或检测时,需要考虑论证过程中的以下几个方面:
两者在哪些属性方面有相同或相似的地方?
这些相似点与结论有什么关联关系?
两者在哪些方面有明显的不同?
这些不同点与结论有何关联关系?
类比论证的重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性和严密性:需要发现重要的相似点,以及发现重要的区别;类比论证的基础是从事实出发,结论也要回到事实,而且结论必须能够经得起验证。
如果两个事物的属性没有相同或相似之处,或者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更多一些,这个论证就值得怀疑;
如果属性相同点与结论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只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那么结论也应当怀疑;
如果属性的不同点与结论之间存在着必要条件,那么结论也值得怀疑。
滥用类比的逻辑错误,通常是把文学修辞中的比喻(包括拟人)、对比(比较)以及中国传统哲学的取象比类作为类比论证来使用。
比喻是指用一个事物(事情)包含的道理去说明另一个事物(事情)也包含同样的道理。典型的例子就是人们常说的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来比喻“学生从老师那里学知识,比老师更厉害”。比喻还有一个特点是用来比喻的事物不一定是真实的事物,可以是神话、寓言甚至是想象中的某个东西。通常比喻仅仅只是一种修辞方法,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推理(论证)。
对比(比较)是把两种事物加以对照、比较后,推导出它们之间的差异点,从而得到一个结论的论证方法,也称比较法。比如我们通过对比木材和钢铁的硬度,从而得出钢铁比木材坚硬这个结论。比较通常是类比论证的一个过程。
“取像比类” 又称为“比类取象”,语出《周易》,是中国传统文化周易学说和五行学说中一个重要的论证方法。
“取象比类”是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也是中医理论和方法学构建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传统医学理论中,按照事物的不同性质、作用与形态,分别归属于木、火、土、金、水五种虚拟的符号中,依靠比喻、象征、联想等方法进行思维,用来说明人体脏腑、组织之间的生理、病理复杂关系,以及人体与外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事物属性的归纳方法,称为“取象比类”。
传统中医在选择药物或者说明药物治疗效果的时候,这种“取象比类”的思维方式非常普遍,“吃啥补啥”、“以形补形”等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类比论证一旦滥用,则有可能成为虚假论证的烟雾弹
类比是一种有效的思维方法,科学史上有许多发明和发现,都和类比有关。但是,类比这个种方法如果被滥用,则有可能成为虚假论证的伪装,从而达到骗人的目的。
运用类比论证,不能仅仅抓住表面的相似性,而忽略具体条件和本质差异。类比论证时,除了考虑相似,还要考虑差异。表面看类似,关键的地方差异巨大,这种时候用类比去讲道理,就会让人觉得极其荒唐。
比如,在香港问题上,外交部声明:中英联合公报在1999年香港回归后就失去效力。对此,英国人表示反对。本文不讨论中英之间孰是孰非,仅仅讨论一个网友对此的评论。
有网友这样表示:外交部的表态是对的!租房到期住户走人,合同结束。本来就没什么意义。
该网友的评论属于典型的类比不当。
租房到期和租界是两回事。租住的房子和香港作为一个经济体差异很大。大量香港居民包括大量外籍公民,不可能因为英国政府交还主权全部离开,中国也不可能要求他们离开。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和繁荣,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中英联合声明。
用租房来类比租界,真的是没有道理。
对抗滥用类比论证的逻辑错误有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用另外一个类比进行反驳
类比论证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不论支持还是反对一个观点,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类比。
例如:
有人为了论证暴力革命的正确性,做了下面的类比,“如果你想得到炒鸡蛋,就不得不打破鸡蛋。”
我们不妨对他说,为了让他获得新生,不得不把他打死。
方法二:归谬法
比如:有人说,穿山甲可以钻地,吃它的甲片可以通窍。我们不妨问问这个人,合金钻头钻地的能力更强大,为啥不吃合金钻头?
最后想说,任何一个论证都必须保证的是,作为前提和结论的陈述或判断都必须为真,且不能违背逻辑学的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分理由律),否则这个论证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如果违背了逻辑学的基本规律,推理过程正确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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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篇笔记为止,逻辑谬误的表现的形式暂时告一段落。
虽然笔者的系列逻辑学笔记阅读量很小,衷心感谢各位读者的支持。
笔记虽然告一段落,本人对于逻辑学的学习还会继续,也会继续从其他的角度和大家分享我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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