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邛崃,男子8万元贷款在不知情时被人代取,银行却称与我无关

雪峰说法 2024-09-11 18:41:24

四川邛崃,男子经朋友介绍,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8万元贷款,不料这笔贷款于审批当天就被人冒名取走,男子向银行讨要说法。银行:5万以下有存折即可取款,我们不负责审核身份信息!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均为化名)

吴宇家住四川农村,祖祖辈辈都是农民,不过他不甘平凡,不愿一辈子当农民,头脑活络的他,便鼓捣起养殖行业,生意做得有声有色。

做生意自然需要资金周转,养殖行业更是如此,在成品没有卖出前,需要垫付的资金不在少数,购买饲料和幼崽都要花钱,由于家底较薄,吴宇动辄向亲朋好友借钱。

后为资金使用方便,吴宇在朋友建议下,在当地一家银行办理下8万元贷款,这家银行的贷款有个优势,额度审批下来后,可以长期有效,只要不予使用,就不会产生利息。

经过一番周折,吴宇成功办下贷款,并取得一张存折,不过由于当时办理贷款是以防万一,8年来吴宇资金充足,一直没有使用过这笔钱。

不料,2021年,吴宇却接到银行一通电话,通知他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吴宇大吃一惊,还以为是银行工作失误,自己根本没用过这笔钱,为何会有贷款和利息?

可在电话中经过反复确认,银行告诉吴宇,他名下确实有一笔8万元贷款,吴宇这下有点慌,为何会凭空多出8万元债务?

次日,吴宇到银行说明情况,银行告知他这笔钱确实已经被人取走,并称可以调取流水查看,拿到银行流水单的一瞬间,吴宇呆立当场。

流水单显示,这笔8万元的贷款,在银行审批下来的当天,就已经被人分2次取走,每次取现额度为4万,取款方式为折现。

吴宇向银行解释道,存折一直在自己手中,这笔钱他从未取过,也未委托任何人取过,可银行对此解释嗤之以鼻,认为吴宇这是想赖账。

吴宇不服,要求银行提供当日取款时的原始凭证,包括他本人的签字、监控录像等,可银行却表示无法提供取款人身份证件,至于取款视频资料,由于时间久远,已经统一删除。

银行如此不负责任的回答,让吴宇气不打一处来,多次协商无果后,吴宇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笔贷款无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吴宇认为,银行作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却在非本人持有效证件的情况下,将8万元贷款让他人取走,存在严重过错。

因此,吴宇主张银行赔偿8万元贷款本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银行对此解释道,根据银行规定,5万元以下的取现,不需要客户出示身份证,只要存折和密码正确,任何人都可以将钱取走。

法庭上出示的提款单显示,客户签名一栏并非吴宇本人,而是叶勇代和吴宇,也就是说,这笔钱是由叶勇代吴宇取走。

银行对此解释道,由于存折密码并非只有吴宇一个人知道,家里的妻子、孩子等亲人也有可能知道,不排除家里人在他不知情时将这笔钱取走。

此外,银行还称,取现的时间是在8年前,现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吴宇主张的这笔债务应为自然之债,法律不予保护。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学上有句谚语,叫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规定即来源于此理论,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银行主张吴宇的这笔钱超过诉讼时效,需要证明吴宇在8年前就已知道这笔贷款,但目前银行并无有效证据,因此吴宇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应认定为他去银行打印流水之日,故诉讼时效未超过3年有效期。

2.其次,银行负有审慎义务!

银行作为储蓄机构,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具有较大责任,本案中银行主张5万元以下取现,只要存折和密码一致,即便是他人代取也有效。但上述规定是银行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外部储户!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2条,当存折户名和取款人不一致时,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是否存在,核对并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案中,银行既未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又没有核对登记叶勇有效身份证件,存在较大过错,因此需承担法律责任。

3.最后,叶勇的行为还涉嫌违法犯罪!

无论叶勇的身份是什么,只要不是出于吴宇的委托取现,这种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

若叶勇是银行内部员工,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271条,最高判刑3年;若叶勇并非银行员工,则他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认定为诈骗罪,是因为叶勇使用欺诈手段欺骗银行,虽然受损的是吴宇,但仍然属于诈骗,并且是第三方诈骗,根据刑法第266条,也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较大过错,故判决银行承担8万元贷款本息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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