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王郁对董建勇享有法院确认的合法债权,但董建勇无可供执行财产,然后王郁以董建勇开立股票账户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为由自隋某1“借款”,借款进入董建勇账户后,王郁立即通知法院执行,法院判决王郁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
法条:1、《刑法(2023》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郁、董建勇犯诈骗罪一案
审理法院:北京高院
案号:(2018)京刑终119号
关键词: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5年8月10日至12日间,被告人王郁在被告人董建勇无法偿还其巨额借款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仲某联系被害人隋某1,以董建勇开立股票账户需要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安排董建勇以借为名骗取隋某1钱款,以实现王郁对董建勇的债权。
2015年8月11日,王郁以董建勇债权人的身份,提前通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北京对董建勇账户内的钱款进行扣划;同年8月12日,董建勇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3号与隋某1安排具体办理借款手续的隋某签订《借款合同》,隋某1将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入董建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董建勇随即将该500万元转入其第一创业证券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同年8月13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根据王郁的申请,对董建勇股票账户中的500万元进行了扣划。
争议焦点:王郁、董建勇是否构成诈骗?
法院判决:依上诉人董建勇及其个人公司曾从上诉人王郁处借款1959万元逾期未还,经法院调解后,董建勇在承诺的期限内仍未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此间王郁也被他人追索欠款。王郁为实现其个人对他人的债务,起意、策划并纠集董建勇实施本案诈骗犯罪。作案中,王郁以董建勇在北京开立股票账户需要短期500万元借款为由,冒充董建勇之妹从网上通过他人联系“借款人”,并安排董建勇来北京的建设银行和证券公司开立接收“借款”账户、与被害人联系“借款”事宜;此后,王郁即对向其追债的相关证人称“董建勇的钱到北京了”;在董建勇尚未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也未借得钱款前,王郁遂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提前联系法官,称“董建勇在北京的建设银行账户里有钱”,请求执行,最终借助公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董建勇的公司负债高达上亿元,董建勇及公司名下的相关设备、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其既没有资金投资股票业务,也无相关需求,在明知“所借”资金进入自己账户后果的情况下,仍按照王郁提供的联系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借款用于在证券公司开户,使用期仅为一天、次日即归还。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董建勇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及密码等交给被害人并约定次日还钱后取回,在签订借款合同取得“借款”后,董建勇按照王郁的安排,将巨款转入股票账户;且次日即离开北京。
王郁、董建勇均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
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