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假结婚给我生儿子,你却和他当真,还我房子!”法院:驳回

发现之眼 2024-10-15 10:40:40

天津市某地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故事。男子蔡某是一位综合实力很强的商人,他头脑灵活,勤奋努力,早年创业的时候正好赶上了经济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

蔡某经营着一家规模庞大的服装公司,而他公司中的员工以年轻女性为主,美女如云。

一位来自大山深处的农村女孩名叫绍某,她朴实无华,文化水平不高。通过老乡的介绍,她得到了进入蔡某的服装公司的机会。

绍某是一位美丽动人的女孩,她长相出众,身材匀称,与生俱来的令人倾心的容貌让无数男人为之心动。

然而,一来到这个城市,这个充满浮华经验的城市,原本纯真朴素的绍某开始渐渐迷失了自我。

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女人变坏就有钱”,蔡某是已婚之人,却被绍某的美貌所迷住。

不久之后,蔡某找了个借口,将绍某提拔为自己的女秘书。

对此,绍某深知其中的图谋,而蔡某则假装对她保持着矜持。

终于,在一次出差期间,两人突破了底线,彻底在一起了。

没过多久,绍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向蔡某透露了这个消息。

蔡某得知后非常高兴,要求绍某将孩子生下来。

然而,如今的绍某已经不再是当初单纯纯真的少女了,生活教会了她很多很多事情。

绍某以一个人租房生孩子不方便为由,要求蔡某以她的名义花费136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每月支付她2万元的生活费。

作为一个在商场上打拼了大半辈子的人,蔡某并不是一个轻易相信他人的人,因此在支付房款时,他要求绍某给他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注明这136万元是绍某向他借的款项。

后来,蔡某仍然不放心,又在借条上加了一条规定,大致意思是绍某可以无限期地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拥有永久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即不能将房子出售或抵押,如果发生以上情况,他有权收回房子。

绍某刚搬进新房子没多久,又向蔡某提出一件事,她未婚先孕,担心别人议论纷纷,同时她没有结婚证,这将给孩子的户口登记等带来麻烦。

经过深思熟虑,蔡某找了一个老实可靠的未婚男子,给了他5万元,与绍某一起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并让他以“丈夫”的身份照顾绍某。

不久后,孩子出生了,是个男孩,蔡某乐开了花。

然而,令蔡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给绍某物色的“丈夫”表面上看起来可靠,实则不可靠。

起初,这个男子表现得非常尽职,自从和绍某结婚之后,按时带她去医院检查,每天陪她散步,无微不至地照顾着她。

孩子出生后,他更是换尿布、洗衣服、做饭等,无微不至地照顾着绍某母子俩。

时间一长,两人朝夕相处,日久生情,竟然真的走到了一起。

孩子长大了一些,他们商量后决定卖掉房子,离开这个城市,一起回到绍某的老家过上平静的生活。

蔡某得知后勃然大怒,坚决反对,并表示如果绍某坚持离开,他将停止支付每月给她们母子俩的2万元生活费。

然而,绍某已下定决心,不论蔡某怎么劝说,她都不会听从,她表示即使以后只剩糠咽菜色,她也不在乎。

她宁愿选择和那个男人一起骑自行车,也不再愿意坐在蔡某的宝马车里哭泣。

蔡某无计可施,只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绍某归还房子。

蔡先生声称,尽管该房产登记在某女士的名下,但实际出资人是自己。

双方之间有一项协议,规定某女士只有居住权而没有出售、抵押或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协议中规定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收回房产。

为了验证自己的主张,蔡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的转账记录以及某女士提供的借条等证据。

收到法院通知后,某女士并不感到惊慌。她此前已向律师咨询,知道房屋是以她的名义购买的,已在她名下登记。尽管购房款由蔡先生支付,但她已经向他出具了借条,这构成两种法律关系,因此他无权收回房产。

在法庭上质询时,某女士当场提出,借条上的附加内容是蔡先生事后添加的,并申请对此进行鉴定。

法院认为这一问题涉及重大利益,为了澄清事实,有必要进行笔迹鉴定,并同意了某女士的鉴定请求。

不久后,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果支持了某女士的说法。

【律师说法】

对于这一案件,结果将会如何呢?在此之前,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正常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物权的所有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使得权利人依法享有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个人对其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他人无权干涉。

在本案中,房产登记在某女士名下,已完成产权登记,按法律规定,某女士是该房产的物权所有权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其他人,包括蔡先生,无权干涉。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某女士打算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并计划去乡下老家生活。

她的计划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是合法行使物权处分权利的行为,他人无权干涉。

蔡先生也一样,在物权角度看,蔡先生与其他人没有区别,都无权干涉某女士合法行使的正当权利,合法处分自己的房产。

此外,本案涉及的借款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蔡某可以另起诉讼,要求某女士返还。

在本案中,蔡先生为其女秘书某购买房产时,要求其出具了借条。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与房屋返还诉讼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院不可能在本案中审理,如果蔡先生要主张权利,只能另行起诉。

最后提到,如果某女士和蔡先生没有产生矛盾,并将房产赠予某女士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蔡先生的现任妻子有权提出赠予无效的申请,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原因在于,蔡先生赠送给某女士的财产属于他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蔡先生的现任妻子所有,蔡先生无权处置。

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样权利,父母需负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父母有抚养教育义务。根据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或危害。

本案涉及蔡某与绍某的不正当关系和非婚生子。作为孩子的父母,他们有义务抚养孩子直至成年独立。不应因私生子的身份而推卸抚养责任。

基于上述原因,作为孩子的父亲,蔡某无权拒绝支付抚养费。如果蔡某以分手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绍某可代孩子提起诉讼要求蔡某履行抚养义务。

若蔡某坚决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构成遗弃罪,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此外,蔡某家境富裕,孩子作为私生子也享有继承权,不得剥夺其对蔡某财产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即使孩子今后与母亲生活,孩子仍可继承蔡某的财产。

关于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定问题。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对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蔡某声称有权收回房屋,并提供了借条。然而,绍某否定了借条中后面的一段文字并指出其没有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借条的字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

经过鉴定,最终支持绍某的看法。因此,蔡某需承担案件的不利后果。在事实认定方面,法律行为应依法成立并全面履行义务,未经合法约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由于蔡某添加的内容对绍某无法产生法律约束,该内容无效。基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蔡某败诉。

最后,很多网友担心绍某会遇到更多麻烦。对于她和蔡某的故事,他是否真心爱她仍存疑,是真心还是为了钱。绍某再次遇到渣男的可能性存在。

因此,无论男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人生道路上,走正道最为稳妥。对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议?

0 阅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