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个案例,小沈是一名大学生,由于高中时学习成绩比较好,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实现经济独立,小王应聘了一家教育公司,给高中生辅导作业,约定月薪1万元。但是仅仅上了一个月的班,公司就因为经营不善停业了,可以想到,小沈的工资也泡汤了。
在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沈和其他同事一起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项。
刚开始还比较顺利,仲裁委受理了小沈的仲裁申请,告诉小沈回家等消息,就在小沈信心满满地等待开庭通知时,却收到了仲裁委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小沈不理解,明明是给公司打工,付出劳动获得报酬,怎么就不受理呢,于是给仲裁窗口打去了电话,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规定,只有“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才在仲裁的受理范围,小沈等人勤工俭学的形式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无法受理。
小沈又在上网查了相关知识后恍然大悟,于是他根据学到的知识,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先仲裁、后诉讼的法定程序,小沈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不想又碰了壁,法院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小沈,“你们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案由有误“,小沈再一次刷新了认知,最后终于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提起了“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成功。
值的一提的是,在立案不久,教育公司就主动联系小沈等人,将所欠付的工资一次性支付了,小沈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结果。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勤工俭学属于劳务关系,同样,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员工“发挥余热“的,也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应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