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荆门一地!一男子开设赌场“抽水”13万余元被判刑…

荆门晚报 2024-08-01 10:38:52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琪 陈紫薇)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开设赌场案,一被告人领刑受罚。

被告人为王某,男,今年50岁,湖北荆州人,初中文化。

今年1月10日,警方在工作中将王某抓获归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王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5月3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去年9月29日,王某想着通过开设赌场赚钱,于次月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上一人,告之自己准备在沙洋后港开设赌场当“校长”,让其帮忙找场地、布置赌场、接送赌客、望风放哨及负责赌场安全,并给予每天1.3万元的好处费。对方表示同意并找了一些人员,为方便联系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其中,一人负责在赌场内场维护秩序,4人开车接送赌客,2人负责在赌场外围放哨,一人在赌场外围停车场引导赌客进入赌场等。此外,王某还找来一人当赌场上的“老爷”(庄家),并与之达成相应分红协议。去年10月22日至27日,王某在沙洋后港多地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开设赌场,平均每天参赌人员不少于30人。

一审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水”13万余元,涉案赌资至少73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此前,王某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点钞机、充电灯泡、骰子、托盘、磁盘、铁罐、雨布棚、凳子、长桌、牌及“抽水”钱款2.4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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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开设赌场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给他人提供维修等技术支持的,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同时,以下情形也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

1.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2.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3.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4.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同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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