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引发关注的上海女童海滩失踪案传来不幸的消息,女童遗体在宁波某滩涂被发现,目前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是很多人还是质疑女童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这个事儿也是非常不幸,我之前还想是不是有机会这小孩能找回来,现在看来是确认溺亡了。这事情发生在10月4日,一名4岁半的女童在上海市南汇新城海滩失联,根据孩子父亲说当时把孩子留在沙滩上玩耍,他自己去取手机,十来分钟之后回去发现孩子不见了。警方后续跟救援队展开搜寻,但是没有发现,监控显示这个女童向水边走去,在水边摔倒之后消失在海浪中,现在看可能就是被海浪卷走了。
这个事儿当时也有很多猜测,甚至有谣言传说这孩子是继父,但实际上没有这回事,不过还是有很多人质疑孩子家长,特别是孩子母亲还曾经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过一些自己儿子的信息,网上又有很多福尔摩斯出来质疑
那么现在这个结果也有人来问我是不是应该追究孩子家长的刑事责任。这问题还真不好回答,我想了半天,这么描述大家看看行不行:如果是说现在现实能不能追究,那是不能;如果说法律层面可不可以追究,我觉得完全可以;但是应不应该追究,这个我回答不了。先说最简单的,现实层面,警方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排除刑事嫌疑,那就是个意外事件了,有人说这只是排除其他人,没排除家属,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对的,警方肯定也考量过家属主动遗弃的可能,不要把警察都当了吃干饭的。问题是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遗弃或者杀害,这事儿都闹这么大了,你们上网警察也上网,你们怀疑这个怀疑那个,警察就都没想过么?肯定是考虑过的,所以故意犯罪肯定是没戏的,过失犯罪显然警方也没有认定。其次有一个因素可能很多人也注意到了,这事儿里除了家长没有苦主,那家长总不能自己去追究自己吧,除非说这家人自己互相控告,否则不会有人去推动追究,那现有证据不支持又没有苦主去推动,所以现实层面没可能了。那法律层面可以不可以,这我的说法可能有争议,我认为完全可以,很多人讨论故意过失的问题,但我个人看法,核心问题是沙滩本身的危险性,如果这个危险性足够大,一般人足以认知把幼儿放在沙滩的危险性,那就可以认为家长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其实可以类比杭州保姆过失致女童坠亡,虽然没有判决书,但是当时法院通报说的很清楚,保姆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
如果认为上海这案子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那么哪位老师给我解释一下,为什么电梯的危险性比沙滩大?如果同样是放在危险地方,那么这个放孩子的行为算不算有因果关系?另外咱们换一下角色,今天是保姆把孩子忘在沙滩上了,回头孩子出事儿了,保姆是不是也没罪?当然我还是尊重警方的判断,那警方是没有认定沙滩足够危险,还是有什么其他的考虑,这个我不知道,我是觉得从现有材料看,我看不出不可以理由,当然也可能是我水平不行,这个就仅供参考。最后说到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这个其实我没法判断了,因为这不是一个案子的事儿了,而是说一个监护人责任边界的问题。我看有的专家老师也在讨论,说中国刑法是不是有空白,应该想办法弥补。但其实我个人不看好,因为这个边界问题非常微妙,某种程度上并不是说立法机构怎么设置的问题,而是现实能怎么形成的问题。实际上我们现在形成的这套制度,跟我们整个社会的儿童养育方式有关,如果说我们脱离现实,设置的过小则未成年人会缺少照料受到伤害,但设置的边界超过合理限度,那可能就没人愿意当监护人,不光没人愿意当父母,负有临时监护职责的工作也没人敢干了,比如说保姆、学校、医院的儿科。关于这个争论其实可以参考最近日本的一个新闻,日本埼玉县提出了一个儿童保护条例的修正案,小学1-3年级小学生单独上下学、儿童单独在公园里游玩、让孩子出门跑腿买东西……甚至大人下楼丢个垃圾,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几分钟这都是虐待,这个就是典型的扩大监护人责任。
这是引起轩然大波的,很多人说这爹妈是没法干了,最后埼玉县自民党县议团紧急撤回修正案,身为团长的田村琢实在记者会上又红豆泥私密马赛,现在当地选民让他辞职呢。
说回到我国,其实现有法律有关于未成年不能独处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了,不能让8岁以下的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但这个规定很有趣,就是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没说你让他独处了怎么办。据我所知这条法律出台的时候就有讨论,说如果是双职工家长怎么办?低收入家庭怎么办?最后折腾半天也没有设定,因为现实考量的因素太多。
所以今天有的专家说外国规定的怎么怎么好,中国不是外国,中国也不都是上海,不是所有家庭都有能力请保姆的,也不是所有家庭都有能力一刻不停地照料孩子的,你说应该这样应该那样,那么双职工家庭能不能做到?留守儿童的父母能不能做到?如果说你设计了一个制度但是太多人做不到,尤其是低收入家庭做不到,那你等于变相去惩罚穷人,或者变相替穷人节育。所以说到底,这类行为应该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要不要通过立法来修补,这个我没有答案,欢迎有兴趣的朋友留言讨论。以上就是我对海滩失踪女童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您可以关注我的账号“老梁不郁闷”,我会继续分享更多关于新闻和法律的观点,谢谢大家。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