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二是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在民法上就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他们需要诉讼时,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与民事的法定代理是相适应的,民事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只不过民事的法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实施的是民事诉讼行为,民事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而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的活动受民事程序法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