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意定监护这一概念,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次将理论变成现实的。韶关、乌鲁木齐等地的公证处是2019年年末才开始正式启动意定监护公证服务。所谓意定监护,就是不同于法定监护,最大限度尊重公民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律对公民权利实现最大化的支持。一个人希望以什么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生病了救治到什么程度,需不需要过度医疗,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的形式让其他人帮助自己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