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简单说就是A的房子租给B,后A把房子卖给C,买卖过后,B的租赁继续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权不让B在原来约定的有效期内继续租住。如果AB之间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C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C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B。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