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通常指的是以非农牧业人口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工商业的居民点 。城镇化是人口持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也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保护优先,在确保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资源环境底线约束的基础上,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确保“三条控制线”不交叉冲突;
2。坚持节约集约、紧凑发展,通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改变以用地规模扩张为主的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
3.因地制宜,基于自然地理格局和城市发展规律,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引导促进城镇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优化,避免城镇开发边界碎片化,为城市未来发展留有合理的弹性空间。
二、划定规则
1.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城镇开发边界不得侵占和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沙的自然空间格局。
2.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简称“双评价”)结果作为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的重要基础。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滞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
3.贯彻“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根据水资源约束底线和利用上限,引导人口、产业和用地的合理规模和布局。
4.“三调”的现状城镇集中建成区应划入城镇开发边界。
5.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耕地保护任务,统筹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涉及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的,以“开天窗”的形式予以标注,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
6.发挥好城市周边重要生态功能空间和永久基本农田对城市“摊大饼”式扩张的阻隔作用。重视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形成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空间布局。
7.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不预设比例,不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挂钩,应基于城镇的发展潜力、用地条件、空间分布特点等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体现城镇功能的整体性和开发建设活动的关联性。
8.对于近五年来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减少的、存在大量批而未建或闲置土地的市、县(区),预留的弹性空间应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