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车辆配备、编制标准

2024-08-31 16:30:38

法律分析: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2.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3.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4.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公安部门:

(一)关于配备部门管理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用于依法履行维护治安、侦查办案、慰问反恐、安全保卫、应急冲突、社会管理等执法执勤职能的专用机动车辆。

1、一线实战类执法执勤机构;

2、其他经常性承担执法执勤任务的机构。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包括用于一般治安巡防、督察检查、社会管理等执法执勤任务的普通机动车辆和用于重大勤务、重要安保、刑事执法、慰问反恐、防暴处突、抓捕堵截、特殊侦察和重大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重大警务现场督察等执法执勤任务的、性能或者配置较高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指挥通信、现场勘查、技术侦察、网络侦察、内线侦察、反恐处突、押解、警务保障等执法执勤任务的车辆。

(二)关于配备因素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1、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2、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3、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4、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5、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三)关于配备标准规定

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1、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应当坚持倾斜一线、服务实战、统筹考虑、严格控制的原则。县级公安机关编制按照《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规定的3至5人1辆的配备标准核定。市级公安机关编制参照县级公安机关配备标准核定,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编制按照低于县级公安机关配备标准核定。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应当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执法执勤任务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气候、地方财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