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是唯一有权查车的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委托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综合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合理管理范围内综合行使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综合执法仅限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实践中,行政综合执法的定义不一致,容易引起误解。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负责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只有交通部门有权查车。
行政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狭义的综合执法仅指依据《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成立的综合执法,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组织。由于在《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国务院相关文件中对综合执法的表述并不一致(有时称综合执法,有时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再加上实践中存在联合执法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人们往往容易对行政综合执法产生误解。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拓展延伸
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和权限
综合执法是指综合运用多个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共同开展执法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其职责范围涵盖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多个领域。综合执法部门在执行任务时,具备一定的权限,包括执法检查、勘验取证、调查取证、罚款处罚等。然而,综合执法的权限是依法行使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合执法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合执法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合理的管理范围内行使多个法定职权的行政执法制度。在综合执法中,交通部门具有查车的权力。综合执法的范围涉及交通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然而,综合执法的权限必须依法行使,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综合执法的实施需要严格监督,对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应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综合执法的发展仍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以消除人们对行政综合执法的误解。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十九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十八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