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要做大做强,一定离不开它的核心技术,特别是许多享誉全球的高新技术企业、食品企业等,它的核心技术就是它的竞争力。在这些企业中工作的员工,也会被要求保守商业秘密,但是有些员工为了利益,出卖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一般来讲,企业会和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员工,便负有保密义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会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但是员工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2、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员工如果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企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要注意的是,员工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罚后果: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员工应该遵循好企业的商业秘密,不随意泄漏,因为一旦泄密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已经泄密也应该尽快承认错误,挽回企业损失,争取较轻的处罚。
一、签保密协议一定有保密费吗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是其它资产所无法比拟的。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有些企业或员工将保密协议完全等同于竞业限制,这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款推出了劳动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竞业限制制度,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
企业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其中可以涉及到竞业限制内容。设立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要求。当然也可以不涉及竞业限制内容,仅仅就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细节作出规定。
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无论企业是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企业是否支付给员工保密费,员工都应当就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绝对权就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这一点,与竞业限制完全不同。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应该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