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维权的方法

2024-08-31 16:25:3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原来的8章55条,进行了27处的修改或者增加,所修改的条款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尤其是网络维权条款。(一)网络消费法与国际接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这样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保障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网购消费的“后悔权”能够真正得到,电子商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因为消费者权益在得到保护的同时,各家电商的“违规”行为也将受到遏制,市场上必将淘汰一批不良电商,而且那些服务优良的电商则会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发展环境。(二)个人信息安全得到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修正案》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这次草案的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脉相承。(三)举证责任明确由经营者承担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一大难题。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修正案》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