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牌匾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