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产权归属和分配问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房屋产权归夫妻一方单位所有且不由政府指定,则一般归该单位干部、职工所有;如果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则根据政府规定归属。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配,一般参照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遵循协商、评估或竞价等方式进行。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且不由当地政府指定,房屋产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
2、如果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且由当地政府指定,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房屋产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
2、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一方婚前取得,则属于其个人财产;如果是在婚后取得,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3、在我国房屋改革中,还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但无论形式如何,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前虽未取得产权证,但一方在婚前已经完成了主要的或者全部购房行为(已经足额或者大部支付购房款,签订购房合同),即使产权证的取得是在婚后,这种情况一般也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分配:
对于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或双方共同,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
4、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产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房屋产权归属和价值,遵循法律规定或协议进行分配。在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中,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且不由政府指定,则一般归该方个人所有;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单位所有且由政府指定,则根据政府规定归该方个人所有。同时,婚前拆迁婚后拿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房屋产权证的取得时间来确定。对于房屋分配,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遵循法律规定或协议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