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7、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表格);
8、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表格);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录及各种负责人名录(表格);
10、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11、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体验表;
12、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
13、医疗机构常用医疗器械目录;
1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办理流程: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即可。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