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诉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刑事申诉则就是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公民在认为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其刑事案件时存在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时,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由本院查办的控告申诉案件,结案后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对控告人、申诉人的答复,由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