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拘捕分为10天,14天,37天三种情况。刑事拘捕是逮捕前的应急举措,只有来不及申请逮捕证的才暂时刑事拘捕。拘捕以后要马上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以上为例:10天(公安机关3天内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7天内决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14天(复杂案件,申请期限可以延长4天,7日批捕,7+7=14天);37天(更加复杂的结伙作案,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申请期限可延长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羁押的期限必须等到法院有了判决,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但是羁押期间的公安机关的侦查也是有期限的,过了侦查羁押期限就必须:一,改变强制举措,变逮捕为取保候审或者其他;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结束侦察,把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捕、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章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