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股份制公司登记为注册资本认缴股东责任有那些?

2024-08-31 16:21:54

2014年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注册资本变更为认缴注册资本,同时刑事法律方面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罪名也进行了修订删减。但什么是认缴资本?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有什么责任?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工作中也经常遇到一些朋友来咨询。简单总结下认缴资本的特点,以供大家参考。

1、认缴资本可以由股东通过章程约定方式自由设定缴纳出资的时间,不再要求验资程序。

在认缴制度下,股东不再需要注册时一次性缴纳资本,可以暂时缓解股东的资金压力。但股东需要书面认足注册资本。

当然这也是政府根据市场情况调研后审慎的决策,原注册资本实缴制度下,财务公司代缴资本后再抽走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由此成立的公司大多为空壳公司,而市场交易主体为空壳公司,纠纷发生后,裁判执行时会发现根本无资产可供执行,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2、认缴资本制度下,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度下,仍遵循上述规定。股东认缴的资本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财务应当做资本入账登记。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改变。

3、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不缴纳出资的处理?

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股东未按照约定期限出资,如何解决呢?法律规定:首先,不缴纳出资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足额缴纳认缴资本的股东可以向该股东主张出资义务,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据此免除该股东的股东身份,即除名。当然除名后的公司及股东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做减资处理或者由其他股东认购认缴资本。

4、认缴资本制度下,公司债务的负担

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仍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因为出资是按照期限交付的,尚未到期的出资如何处理?最高法院对此作了规定,在公司对外承担债务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应当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尚未到期的出资视为立即到期。

5、认缴资本尚未缴足情况下的股权转让。

认缴资本制度下,尚未缴足出资的股权也是可以转让的,法律对此并未做禁止性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尚未缴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出资的股东及受让股权的股东对交付出资均承担义务,即如公司对外发生债务且财产不足清偿,则原股东及受让股东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