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申报流程

2024-08-31 16:21:53

(1)初步判断

对于基本符合条件、有很大可能性获得认定的企业,只需陈述其进行商标申请的优势和难点,并为其提供申请的初步方案。

(2)申报材料准备

1、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6、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

(3)正式申报

1、采取行政认定的,代理企业及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司法认定的,代理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递交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4)需要时间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5)有效期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