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一般没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团伙头目自发产生;团伙成员在犯罪活动中没有明确的分工或分工比较简单、不固定;团伙成员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固定。团伙寻衅滋事有别于普通的寻衅滋事,采用团伙作案的方式,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单独作案更大,因而人民法院在量刑处罚时会作为酌定情节加重处罚,甚至还可能触犯集团犯罪,对于主犯或者首要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团伙作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也可能构成犯罪集团,参与人需要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团伙中的一般参加者或者从犯,可以比照主犯或者首要分子从轻减轻处罚,但要重于普通单人的寻衅滋事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