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2、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