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一般为约定期限或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保证期间,但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如未约定或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在一般情况下,欠条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其约定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内容由姚凌峰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