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责任的普通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在产品责任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也应当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中
1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产品责任适用的
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该权利的最长权利存续期为
10年,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时起算。
10年最长权利存续期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10年最长权利存续期不同于《民法典》规定的
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前者期限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而后者消灭的仅仅是胜诉权。
3产品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并且该安全使用期超过
10年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该安全使用期内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