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指他们必须以公司利益为目标,不得追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监高的具体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等。违反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是公司高管的基本素质,也受到法律约束。
法律分析
一、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什么意思?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管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为其最高目标和全部期望,不得在履行职责时掺杂自己的个人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使个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操守标准或要求。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尽到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处于同等地位与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所给予的注意一样的谨慎义务。即董事、高管在作为业务执行者和经营者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怀有善意,并从公司的最大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
二、《公司法》董事义务都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董监高具体就是指董事会、监事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对公司以后的运营会起到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不是随随便便什么样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是高管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当然,这也不能单纯的依靠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是有立法约束的。
结语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指他们必须以公司利益为最高目标,不能追求个人私利或为第三方谋取利益,同时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要尽到谨慎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收受贿赂或侵占公司财产,也不能有挪用资金、违反章程规定等行为。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法律对其行为的约束,确保他们为公司的利益负责,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