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影响量刑的因素很多。最好还是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办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二、与其他索取,收受提成、回扣、手续费等行为的界限
本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不是归个人所有,或单位收受回扣、手续费,即使违反国家规定,也不构成本罪。没有利用本人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推销产品、购买物资、联系业务,以酬谢费为名索取、收受财物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从事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咨询服务等工作,按规定取得手续的,都不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认定为本罪。对此,区别的关键在于索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是否归个人听有,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