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须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过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有的当事人拿着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来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被受理之后觉得很冤,不断地给中央领导写信,寄材料等等(我在办案过程中就遇到这样一位当事人,我给她指点之后,她仍然坚持要给中央领导写信反映)。这样做是很难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的。如果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可以直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应当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再审结果不服,可以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