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

2024-08-31 16:09:50

法律分析:检察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羁押必要性,并且要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还要综合考虑到嫌疑人的身体情况,如果确实不适合羁押的,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以后应当释放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制作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将被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监督体系。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2、原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清,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手续,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属于羁押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或者羁押期限已满四年的久押不决预警案件;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诉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判决无罪或者宣告缓刑的情形;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等从宽处理情节;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从严处理情节;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