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未遂应该咋样判断

2024-08-31 16:08:18

贪污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一)、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二、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别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二)、贪污罪和受贿罪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和受贿罪区别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侵犯客体不同。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侵犯对象不同。贪污罪中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管、经手的本单位或者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物,如果虽属公共财产,但属于他人经管或者外单位的财物,而本人没有经管、经手之职务,则不属于贪污罪的对象。受贿罪中受贿的财物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

5、客观方面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如下:

(1)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不同。贪污罪利用职务仅仅限于现时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将来的、过去的、他人的职务或者自己现任的经手、主管财物之外的职务都不是贪污罪中所利用的职务之便。受贿罪中,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己任的或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对可以被利用;

(2)对职务的利用方式不同。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该财物,行为人是利用职务直接获取公共财物,不经任何中间环节;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用来为他人谋取利益,再从得到利益者那里换取财物;

(3)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行为之后;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过程之前或之后。

根据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通过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能够更好地对构成这两类罪名进行区分。贪污罪的构成从是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客体方面来确定,若不符合相关构成的,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三、强奸未遂的具体定义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因此我们可以如此定义强奸未遂: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