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后叫什么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后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由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而成的。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如何理解有关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重在基层,但基层的执法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特别是在乡镇一级,由于没有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机构和人员,执法工作难以开展。为了加强基层、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解决这些地区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这里应当指出二点:一是设立派出机构的具体形式可以灵活掌握,既可以在每一个乡镇设立一个派出机构,也可以在由几个乡镇组成的特定区域范围内设立一个派出机构;二是派出机构应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派出机构执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什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
食品监督局,能不能随便惩罚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以及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该内容由程振兴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