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自贷款发放次月起用代扣或柜台两种途径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借款人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代扣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也应委托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每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户,作为下月偿还贷款本息的代扣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如何贷款
1、贷款申请贷款人需分别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2、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资料,经担保公司的初审后符合担保借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凭担保公司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受理单》,按收费的清单支付费用,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
3、办理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购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4、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在贷款行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卡或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存款专户。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个人住。
6、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二、房产抵押贷款方法:
1、第一种是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
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第二种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第三种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