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期限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变更,不影响侦查,一般也是2个月内。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一、什么是羁押
所谓羁押,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由于拘留和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强制措施,故而不仅相关立法对司法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案件的期限作了严格的限定,而且一直以来,羁押期限问题也广泛吸引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众多关注。
相对于拘留和逮捕而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较弱的强制措施。虽然相关立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却不甚明了,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此的理解和做法不一。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也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羁押的时间限制
从《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未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期限最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如果案件非常的复杂或者是涉案人员较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的,可以申请延长,但是时间也不能超过太多,这是对于办案的工作人员一种专业上的要求,必须保证办案的高效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