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斤少两消费者可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进行索赔。缺斤少两属于欺诈的行为,买的东西短斤少两,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农贸市场上的那些“缺斤少两”现象不仅破坏了诚信交易,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还需要要看商品称重前确认电子秤的重量显示是否归零,最后是要看电子秤显示数值是否和市场公平秤称量数值一致;一旦发现缺斤少两行为,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维权,或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