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