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可由交警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我国法律规章,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章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章的,依照规章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章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章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