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过错责任。在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同一的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一般侵权;在肇事车驾驶员与车主分离的情况下,驾驶员所承担的是未经车辆所有权人同意驾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驾车非属车辆所有人的经营行为、职务行为,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即对擅自用车的非职务驾车行为所造成交通事故,应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驾驶员承担的均是过错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驾驶员无过错,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除非驾驶员能够证明系被害人的故意(如寻求自杀)造成自身伤害的,才获免责。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如下:
1、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他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按照以下方式来确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