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以下八种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被界定为“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1、将机动车号牌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的;
2、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的;
3、2009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机动车辆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固封装置对机动车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的;
4、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字符的识别的;
5、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的;
6、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字符边缘小于5mm的;
7、车辆出厂时号牌安装位置即处于固定防护装置之后,导致不能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以及号牌破损未及时更新而影响有效识别号牌字符的;
8、其它未按规定安装,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识别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