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存入公司资金;
3、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向他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交易;
5、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其他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一、私企老板从公司拿钱是否算挪用资金罪
私企老板从公司拿钱算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公司的财产和公司股东的财产是严格区分的,老板即使是公司的唯一股东也不可以随意从公司拿钱。
老板从公司账户拿钱,正确的做法要么就是缴纳20%的分红个税后再转到个人账户,要么就挂在其他应收款上,做借款处理。
二、公司法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怎样的
《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