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综上可知,保险合同的客体其实就是保险利益。而现在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也是很多的,不同的保险合同自然承保的范围就不一样。各位不要认为只要购买了保险之后就一定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发现并不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也就不会对损害作出赔偿。
一、保险合同客体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在一般合同中成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个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a.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b.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c.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a.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b.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c.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b.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