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应有哪些义务

2024-08-31 15:51:10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如下: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一、租赁合同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保管人不是租赁合同的主体,一般来说,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双方有什么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因此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义务。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三、行政法律上,购房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权利

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