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并且要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就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没有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就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也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该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怎么去免除责任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2.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