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置房申请条件 法律问题

2024-08-31 15:48:02

法律分析:

1、安置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三个方面的条件。

2、户口方面,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3、租赁关系方面,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4、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方面,指申请户未享受任何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5、申请人本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的。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