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一、合同履行中止的后果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入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二,因老职工主观原因长期不履行劳动合同达3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第三,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老职工长期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老职工又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老职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