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项工程竣工结算需要竣工决算、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
以下是竣工结算的一般程序:
1、对确定作为结算的工程项目内容作全面认真的清点,备齐结算依据和资料。
2、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招标文件、报价的内容,包括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方面进行检查核对。为了尽可能做到竣工结算不漏项,可在工程即将竣工时,承包人召开单位内容有施工、技术、材料、生产计划、财务和预算人员参加的办理竣工结算预备会议,必要时也可邀请发包人、监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会议,做好核对工作。
如果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没有办理决算手续,可以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1、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验收。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束后应会同设计、施工、质检、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及时编报竣工决算。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整理成册,归档。
3、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有哪些
1、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对增减项目和费用等,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证后,编制的调整预算。
2、包干承包结算方式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实际上是按照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编制的竣工结算。依据合同规定,尚若未发生包干范围以外的工程增减项目,包干造价就是最终结算造价。
3、以房屋建筑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这种方式是双方根据施工图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经计算确定出每平米造价,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完成的平方米数量进行结算。
4、以投标的造价为基础编制竣工结算。如果工程实行招、投标时,承包方可对报价采取合理浮动。通常中标一方根据工期、质量、奖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签订工程合同,对工程实行造价一次性包干。合同所规定的造价就是竣工结算造价。在结算时只需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奖惩费用和包干范围以外的增减工程项目列入,并作为合同补充说明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二、拖延竣工结算怎么办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若因特殊原因,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则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通过补充协议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