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拒绝签字,如何应对法人变更?

2024-08-31 15:44:48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未答复或半数以上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转让给小股东,小股东不签字则协议无效;如果转让给小股东以外的人,需询问小股东是否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比例可协商或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执行。

法律分析

1、股权变更小股东不签字的,如果股权变更是转让给该名小股东的,则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如果是转让给小股东以外的人,则需要询问小股东是否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被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另外的规定,将按照章程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