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作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6号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如果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的证据,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劳动者可直接按普通债务向人民法院起诉。风险提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