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是针对事故处理而言的,是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即:事故发生以后,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安全生产“三定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针对事故隐患、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问题而言,要做到确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确定整改人员尤其是责任人,即定整改措施、定时、定人;二是针对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而言,要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和职责三确定,即定机构、定编制(人员)、定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