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外国投资一般有以下形式: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因此,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分为:(1)在破产企业项目首先,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应该是已知的,包括相关的法律文件,实际投资投资的清算对项目,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并通过投资者投资协议的执行破产企业。接下来,鉴定人应当委托评估项目的投资利益和破产公司的项目。获得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团队将处理该项目的投资。通常有两种方式:平仓或投资权益转让。(2)在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